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酒类商行老板黄先生为了达成一笔生意同意他人刷POS机套取现金,没想到事后遭银行拒付,原来自己遇上的是克隆卡。
POS机上刷49万遭拒付
黄先生为方便业务经营,安装了农业银行东莞分行提供的银行卡POS机。去年的一天,黄先生的朋友称有朋友单位需要购买大量烟、酒,但是需要套一些现金用于其他开支,黄先生称为了照顾朋友关系对此予以同意。
2012年7月3日中午,黄先生的朋友带了两名男士到他的商店消费,其中一名自称“李汉”的男士持一张中国银行信用卡进行结算,黄先生将该信用卡在POS机上刷卡,录入交易金额49万元后交“李汉”输入交易密码,POS机显示交易成功并自动打印出消费凭证,黄先生将消费凭证交给“李汉”签名确认。经核对无异后,黄先生支付“李汉”现金457000元,并交付价值33000元的物品。
随后,黄先生操作POS机的管理结算功能,POS机打印出结算总计单,显示金额为49万元。
次日,农业银行东莞分行工作人员致电黄先生,这笔49万元的消费有问题。2012年7月6日,农业银行东莞分行告知黄先生由于该笔交易涉及刑事案件,相关款项已被公安机关冻结,故拒绝支付该笔交易款项。黄先生与银行协商无果,于是以银行结算合同纠纷为由向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农业银行东莞分行赔偿损失49万元及利息。
法院认定银行未违反合同
原来“李汉”使用的中国银行信用卡系“克隆卡”,该卡真正的持有人是远在安徽省安庆市的胡女士。胡女士在信用卡被盗刷后,收到中国银行95566发来的手机短信息,其尾数为9059的中银白金信用卡在广东东莞消费了49万人民币。因胡女士一直在安徽省安庆市,中银白金信用卡也一直在其身上,于是马上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处理。安徽省安庆市公安局菱北分局受理该案后展开侦查,于2012年7月6日向农业银行东莞分行发出《冻结存款/汇款通知书》,冻结案涉银行卡支付给某酒类商行的人民币49万元。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侦查中,案涉款项仍由公安机关冻结。
农业银行东莞分行抗辩称案涉款项因涉及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冻结,银行依法履行协助冻结义务,无权将案涉款项支付给黄先生,且该案仍在侦查阶段,公安机关未对该案作出实体处理,黄先生要求银行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。另外,银行认为黄先生涉嫌非法套现,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合同约定,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黄先生自行承担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案涉49万元因涉及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冻结,公安机关并未对该笔款项进行实质性处理,黄先生主张的损失未实际产生。银行依法履行协助冻结义务,并非主动拒绝支付款项给黄先生,农业银行东莞分行不存在违反合同的情形。故黄先生要求银行赔偿损失于法无据,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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